检察公益诉讼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呈现三个转型******
光明网讯(记者 李政葳)在近日举行的“2022啄木鸟数据治理论坛”上数字经济专场上,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课题组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年度报告(2022)》,从隐私政策、权限获取、SDK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复制转移、个性化展示等方面,对150款App进行测评;另外,还对四个应用商店的App上架审核情况进行测评。
报告实测,App隐私政策透明度比去年有所提升,八成App得分超过及格线。但仍有三成App首次使用时收集非必要权限,近八成App超频率采集个人信息,不足一成App在15天内提供个人信息副本。
在论坛期间举办的“个人信息保护专场”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表示,检察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将有三个转型:一是推动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治理模式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转型,明确将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纳入公共安全体系,实行更加严密的保护;二是从惩治个人信息犯罪向督促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转型,监督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三是从重点加强对特定群体的特别保护向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转型,贯彻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加强对公民权利司法保护。
腾讯研究院首席数据法律政策专家王融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年以来,行业合规水平有了显著提升。比如,合规理念的全面树立,从法务人员到一线产品经理,均将个保合规工作置于首位;用户感知的全面改善,从隐私政策、信息清单到知情同意选择,面向用户更加透明;技术能力的全面加强,用技术为隐私合规工作赋能成为趋势。
App是否可能通过技术“暗箱操作”,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北京汉华飞天信安科技总经理彭根对App合规中常受关注的存储、关联启动和后台获取三个技术点进行了剖析。
他举例说,App存储数据并不一定需要存储权限,若要对其他App的目录进行写入、删除等操作,则还需用户二次确认。用户只需做到简单一步——使用新版本的操作系统,就能基本保证App个人信息安全。他建议,开发者坚持告知与行为一致的原则,用更好的服务而不是技术来提高用户“保活率”。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网络安全研究中心测评实验室副主任何延哲提到,我国对App治理非常重视,从2019年起每年都在持续开展专项行动。“随着我们App合规工作提升情况,监管方向也有所优化和调整。”何延哲说。
私募备案拟定新规严把行业“入口关”:大中型机构未受影响******
记者 昌校宇
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结束。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和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等条款,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相关要求有助于加速行业出清、扶优限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影响不大,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的行为。
适度提高管理人登记要求
《办法》从基本经营、出资人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出发,适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高于1000万元(创投除外)、出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经验、从业人员兼职限制等条款被市场热议。
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研究部总监李诗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治理结构、财务能力及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是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核心要素,从长远看,严把行业“入口关”,有利于提升行业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李诗林进一步表示,“至于已完成备案登记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按新的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暂未明确规定,有待协会后续做进一步说明。”
对于《办法》对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表态,目前影响不大。
衍盛资产董事长、投资总监章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市场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其中不乏较多执行性强的意见。从长期看,将倒逼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机构提高管理规范程度。
章友进一步介绍,对于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中等以上)的私募来说,绝大多数的投研和管理体系已相对成熟,受影响不大。《办法》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
除了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办法》还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等,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本质。
就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规定,蒙玺投资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来看,对公司业务整体影响较小。”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建议,小型私募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下,合规运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和品牌优势,持续为投资人带来合理回报,尽快跨过初创期。
李诗林认为,对于产品初始备案资金的要求,初衷是打击一些“买壳”“卖壳”的虚假私募行为,同时也为了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以后能够维持基本业务收入。不过,预计业内针对这一条款会反馈一些不同意见,特别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在实践中,这些基金投资项目从项目接洽、投资协议谈判到完成投资交割等流程、周期较长,因此,这些基金往往是在投资项目确定以后再通知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而非一开始就将大量资金置于私募基金账上。此外,当前我国正鼓励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这些投资往往不需要太多资金,基金规模过大,反而可能会妨碍这些基金对早期项目的投资。因此,建议监管层面再汇集行业内多方面反馈意见,在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适度平衡。
《办法》或于上半年落地
值得肯定的是,《办法》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常春林预计,“《办法》或于今年上半年正式落地。”
华北地区某小型私募透露,“相关意见已匿名通过券商上报。由于业务实操存在特殊情况,希望监管层面对于初创机构发展中的共性情况,政策预留空间。”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2754只,规模5.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
常春林预计,未来3年至5年,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投资策略也更加多元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二八分化”将更明显,头部、中部私募或占据超过80%的管理规模,尾部私募管理规模占比将逐渐缩小,不具特色、不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价值的“伪”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